实际上我赞成你们的做法,因为即使用发票,税前扣除,你想就那么容易吗?不是的,,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有发票的情况下需要建立食堂辅助台账和食堂管理制度等等。但是目前个税优惠政策较好,起征点和六项加计扣除情况下,很多员工在1万元以上都不缴纳个税了,可是有几个到一万以上的,也就是说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工资里面做文章,不需要发票和上述的政策限制无关,一举两得。
至于你们从员工工资扣下交个食堂,基本思路可以,但是要注意申报个税(实际上不用交);至于食堂我认为应该建立辅助账,你想人吗没有监督就要出事,,最起码的大家的钱要保证花在大家身上吗!!食堂有剩余可以下月继续用吗或给大家搞些福利都可以。
好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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