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尚未满足50%以上标准的纳税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1月设立,但在2019年5月才取得第一笔收入,其5月取得货物销售额30万元,6月销售额为零,7月提供四项服务销售额10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纳税人5月-7月的销售额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此你们可以用2019.04-2019.06三个月销售情况或其他连续3个月进行判断,符合标准就可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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