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全部销售收入>50%——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就可以享受减免。.2——①当期计提加计低减额=(当期国内环节所有可抵扣进项税额)*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对应的进行税额除外)②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3、注意的问题——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对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执行期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②加计抵减的实质是一项税收优惠,它是为有效降低适用6%税率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税收负担而出台的一项临时性优惠政策。③加计抵减简单来讲,就是“宽口径、年度定、可追溯、易操作”。宽口径——就是按最大口径明确了加计抵减政策。一方面,只要一般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其提供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合计数,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一半,即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另一方面,只要纳税人符合条件,其国内环节所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均可按10%比例进行加计抵减,而不用细化区分其进项构成。;年度定——只要符合规定,当年内无需调整,均可享受;可追溯——考虑到加计抵减政策是一项全新的优惠政策,纳税人相对陌生,还需要逐步适应,因此,对于满足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的纳税人,允许其补充计提,用于抵减以后期间的应纳增值税额。易操作——为了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在优惠政策的实现方式上采用了“三自”模式,即由纳税人“自主判断、自主申报、自主享受”,避免因纳税人数量较多、审核时间长而造成政策延迟落地,保证纳税人及时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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