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这里暂且不考虑发票和付款,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成本费用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依据,按照受益期间分期摊销,这是毋容置疑、坚定不移的。第二、至于发票问题,假设2020.6收到发票,你也要该如何计提还是如何计提,最多也就是在汇算清缴时候纳税调整就是了;反之如果不计提和摊销2019年租赁费,如果万一2020.05.31前发票开给你们了,到那时你在将租赁费纳税调整,也就是冲减利润就有可能需要向税务写说明或申请了,自己给自己找麻烦,所以先不考虑发票问题先计提2019年租赁费并在2019税前扣除是必须的。第三、如果真的2020.06收到发票,你在做2019年汇算清缴时候进行了纳税调整就是了,对你没有什么损失。你可以向税务申请将2019年未摊销的租赁费在以后的5年中摊销和税前扣除,也可以在2020年将2019年未摊销的租赁费一并扣除。第四、相关规定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根据34号文可做出下面处理:将相关款项在2019年发生时直接计入相关费用,如果在次年即2020年5月31日前收到发票,可直接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扣除。若在2020年5月31前仍未收到发票,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8号公告也没法在规定时间补换的话,只能进行纳税调整然后等收到发票时再补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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