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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璐
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纳税申报
阅读49/ 回复1
老师:我公司是总公司投资开的一个子公司,2019年6月向母公司借款250元,12月支付了6万元的利息 ,请问这个6万元能在企业 所得税中全部扣除吗,要不要做纳税调增?如果是母公司统借统还,那和普通借款一样吗?不太明白。我现在非常想搞清的是,这6万元在汇算清缴的时候要不要做纳税调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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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②至于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必须要有发票,并且利率不得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种贷款利率的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可以扣除,也就是要在汇算清缴时候纳税调整了。
2020-01-08 12:39:08  只看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