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如果从该定义看,你们只是代替领取,没有发生增值税业务,不涉及增值税问题。2、关于个所税问题。根据新的个所税法之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减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从上可见你们发放给护理员的护理费,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代扣代缴个税。是按照工资薪金还是按照劳务费,要看你们和护理员之间签订的合同类型了,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为其缴纳了保险,应当按照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否则应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好了,个人理解,仅供参考,具体实施以国家和当地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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