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じ紫ヾ藤じ
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会计实操
阅读194/ 回复1
老师,我们企业是医保局下面的定点企业(跟医保局签订协议的),专门为符合要求的失能人员(简称参保人)向医保局申请长期护理费用的。其实这种费用本质是医保局要发放到照顾这些是能人员(简称参保人)的护理员身上的。结果医保局不面对这些个人,所以成立了我们这种定点企业来帮医保局发放护理费给护理员们(照顾参保人的保姆或者家属简称护理员)。老师,像这种经济业务,每个月我们企业收到医保局的这笔护理费需要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吗?每个月我们企业代为发放给护理员的护理费需要帮这里护理员申报个税吗?是按照工资薪金申报还是劳务费申报呢?还是可以不帮他们申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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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如果从该定义看,你们只是代替领取,没有发生增值税业务,不涉及增值税问题。2、关于个所税问题。根据新的个所税法之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减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从上可见你们发放给护理员的护理费,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代扣代缴个税。是按照工资薪金还是按照劳务费,要看你们和护理员之间签订的合同类型了,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为其缴纳了保险,应当按照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否则应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好了,个人理解,仅供参考,具体实施以国家和当地相关规定为准。
2020-01-19 05:54:06  只看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