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进一步明确,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可见,只要具有合同性质的购销往来凭证,要素虽不完全但明确了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就应按规定贴花。所以未签订合同不见得就不交印花税,你可以对照一下。答2:营改增后物业公司代收的自来水水费会计处理有了明文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现将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下面举例说明计算过程及纳税申报2017年5月代收自来水水费103090元,支付自来水公司100000元,那么本笔业务产生的增值税为(103090-100000)/1.03*0.03=90元
好了仅供参考,具体请以税法和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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