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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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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老师,请教一下,现在通讯费或者差旅费在工资里边做补贴栏目,扣税是可以递减掉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我咋没有找到相关的文件那,一般在哪里可以找到相关的文件那 ,那现在2020年还可以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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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到差旅费补贴的个人所得税规定有:(1)《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所以说差旅费补贴可以直接报销计入相关费用,无需计入工资薪金抵减什么的,也无须缴纳个税。 2、单位为员工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因公产生的通讯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标准是由省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符合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省税务局确定的标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所在省没有扣除标准的,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说你可以先问问当地有无限额标准,如果有,限额内的不涉及个税,直接计入相关期间费用,也无须计入工资薪金,无需缴纳个税;但是超过部分就要计入工资薪金了缴纳个税了。
2020-03-06 05:22:00  只看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