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所以建议尽量少找麻烦,,有代替付款的功夫还不如由代付方将款项划给你们(资金紧张情况下),形成借款,你们付给开票方,形成购销关系,购销关系就统一了,就没有任何风险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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