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观点认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年度终了,应是指借款满12个月。但是,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年度应为公历年度。据此,“纳税年度终了”,应该是个人股东发生借款当年的12月31日,而非借款满12个月。例如:如果个人股东于2018年12月1日向企业发生了借款,在2018年12月31日既不归还,也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就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股东借款,跨年了就要缴纳个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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