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3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进行填列: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金额(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第1列,若≥0,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资产处置、报废、盘亏等原因,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属于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应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3行中反映,根据具体情况反映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等表中。也就是说计提减值准备没有实际发生的损失在A105000中调整,实际发生损失才在105090表中填写扣除,所以你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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