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部分,准予列支。”
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统一使用由地税部门统一的缴税凭证;缴费单位行政拨给基层工会的百分之六十部分,由基层工会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缴费单位凭上述票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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