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辅导期纳税人”就是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22号 以下简称22号令)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一是按照22号令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二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印发)规定:
1、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2、“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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