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自2017年度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因此,在办理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无须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如果没有到期就报废了,属于非正常损失,应该进行专项申报,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在上面申报表中填列,无须到税务去备案。当初如果抵扣了增值税进项,应该进项税额转出(我认为是部分转出,如何计算问问当地税务)。好了独家建议仅供参考,如果不同以当地和国家财税政策和规定为准。
2019-06-22 07: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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