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销售额是指所有的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其中包含货物(含有旧固定资产)、劳务、服务、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即: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免增值税,同时附加税也予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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