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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子
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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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 合作社 收到政府的发展资金是计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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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不征税收入是有条件的,见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应该根据上述规定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征税收入,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2011年1.6月收到政府补助100万元借:银行存款 100贷:递延收益 100。2.6月购进设备借:固定资产 6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贷:银行存款 70.2。3.10月,支付相关费用15万元借:管理费用 15贷:银行存款 15借:递延收益 15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15。4.计提7月~12月折旧借:管理费用——折旧6(60÷5×6÷12)贷:累计折旧 6借:递延收益 6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6。2012年1.8月,支付相关费用25万元借:管理费用 25贷:银行存款 25借:递延收益 25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25。2.计提1月~12月折旧借:管理费用——折旧 12贷:累计折旧 12借:递延收益 12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12。(原题:甲企业于2011年6月收到政府拨付的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100万元,用于扶持甲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及补偿各项费用支出。企业当月购进一台不需安装设备,价值60万元(不含税价,使用寿命5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定无残值),同年10月,支付相关费用15万元。2012年8月,支付相关费用25万元。),仅供参考,,欢迎你提问!
2019-07-25 10:10:20  只看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