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即: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免增值税。这里注意一定是小规模纳税人才可以并且 满足上述条件,其中可以选择月度或者季度申报,但是一经选择,不可以随意改变。仅供参考,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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