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包括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上述没有额度限制,也没有什么比例限制。只要手续齐全,符合上述定义就可以税前扣除。但要注意计提了工资但没有发放,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计入了成本费用,并且实际发放了才可以税前扣除,计提了但没有发放的部分不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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