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如果收取的经营保证金不退还,相当于对方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需要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那么,什么是价外费用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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