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预交增值税",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在房屋未交付之前预收房款应当预缴增值税,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1.一般计税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房屋交付即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简易计税预缴增值税时:
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核算。“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因此,简易计税下,预交增值税也只是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
3.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预交增值税也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预交后自然抵减应交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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