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方对挂靠方的税费计算————
建筑行业中挂靠施工现象屡见不鲜,是对于一些包工头性质的个人或者资质较低的建筑公司借用资质去中标、签合同,实际施工由该挂靠方负责实施的一种施工模式。
对于挂靠项目而言,最终都会面临挂靠方从被挂靠方拿取利润的问题,一般企业挂靠利润的计算公式为:利润=项目收入-项目成本-项目费用-税费-管理费,公式中的其他项目都是比较容易确定和计算的,但是唯独税费扣除在实务结算有时会存在一些争议的地方,而企业所得税又是税费扣除中争议最多的一个税种(因为增值税、附加税、和其他一些税费计算方式都比较确定),本文主要就挂靠项目中企业所得税的扣除进行一个讨论。
建筑行业目前企业所得税适用的征税比例(不同于税率)大致有(考虑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四类:25%、20%、5%、2.5%,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100万元与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00万元小于等于300万元分别对应着不同的征税比例,所以对于本身就符合小微企业身份(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300万;从业人数小于等于300人;资产总额小于等于5000万元。)的被挂靠方企业在做挂靠项目税金结算时就要分别计算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各自承担的企业所得税。
假设以下案例从业人数小于等于300人,资产总额小于等于5000万元(如果建筑企业不满足这两个条件,那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率统一按照25%,各算各帐,不存在争议)。
案例一:某建筑本期自营项目利润总额为50万,挂靠项目新增利润30万,季度申报总利润为80万。
建筑应纳企业所得税总额=80*2.5%=2万
自营项目应纳企业所得税额=50*2.5%=1.25万
挂靠项目应纳所得税额=2-1.25=0.75
案例二:某建筑本期自营项目利润总额为80万,挂靠项目新增利润40万,季度申报总利润为120万。
建筑应纳企业所得税总额=100*2.5%+20*5%=3.5万
自营项目应纳企业所得税额=80*2.5%=2万
挂靠项目应纳所得税额=3.5-2=1.5
发票开具应遵循的三个原则——
具体而言,在企业的实际交易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两条发票开票原则:
(1)发票开具原则一:发票开具必须与经济交易合同相匹配的原则
该原则有两层含义:
第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服务名称、金额,数量必须与交易合同中注明的货物、服务名称、金额、数量保持一致。如果交易合同中没有具体的数量、金额,货物、服务的名称,则必须发票上的货物、服务名称、金额,数量必须与货物或服务结算书上的货物、服务名称、金额,数量保持一致。
第二、增值税专业发票上的开票金额必须与货款结算书的结算金额保持一致。如果出现材料、设备市场价格的涨价因素,则必须签订涨价的补偿协议。
(2)发票开具原则二:有真实交易情况下才开具发票的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只有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而且必须在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时开具发票。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二节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基于此规定,在没有真实交易行为情况下,开具发票是虚开发票的行为,有真实交易行为的情况下,必须在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时才开具增值税发票。
(3)发票开具原则三:发票价必须等于结算价。
发票上填写的金额和结算价必须是相等的。实践中,发票上的金额是根据结算价而开具的。如果发票上的金额大于结算价,则一定是虚开发票;如果发票上的金额小于结算价,则企业有隐瞒收入之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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