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销售方而言,因工程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产生的赔偿款,可作为销售折让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的规定,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方会计处理(销售折让):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当然,这种处理方法还需要双方签订一个销售折让协议,以此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收入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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