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因此A公司为受托方,发生的费用不可以计入研发费用并加计扣除,按照正常非研发费用扣除的方式计入,一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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