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活动外包,实质还是提供劳务收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年)》关于提供劳务收入的相关规定。因此与之直接相关的软件开发成本应计入“营业成本”,与所确认的营业收入(受托开发软件收入)相配比。这也是软件开发企业对于受托开发定制软件的开发成本通常采用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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