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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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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搬迁企业的账务如何处理,特别是购买固定资产后,当年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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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涉及的税会处理,见下,仅供参考:一、会计处理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应当区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政策依据:1、《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应用指南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二、企业所得税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即,满足政策性搬迁条件的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操作归纳如下:1、判断是否符合政策性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2、判断搬迁年度并于搬迁年度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材料。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3、对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不包括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4、判断搬迁完成年度(1)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5、在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搬迁清算。若为搬迁所得(搬迁收入-搬迁支出>0),应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若搬迁损失(搬迁收入-搬迁支出<0),可选择将搬迁损失(1)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扣除;或(2)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三、增值税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2、《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四、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四、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五、契税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023-02-18 04:49:54  只看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