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如果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贷方使用营业外收入科目,如果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贷方使用其他收益-政府补助科目)
收到增值税退税额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好了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和国家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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