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业有什么税收政策,按照税种介绍如下,仅供参考——————
一、关于增值税优惠政策,见下: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下: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优惠政策,见下:
对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简称“四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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