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八条规定:“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无偿使用或无偿赠送产品给客户并签订了合同,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确认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无需到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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