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1.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在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前都没有取得发票,那么该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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