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提问。上述权重(35%、35%、30%)是因为存在多个分之机构情况下的一种分配方法,如果只有一个分公司,不管如何分配也要承担汇总应交的企业所得税的50%,最终分摊的比例还是100%,也就是100%=35%+35%+30%,那就没有必要按比例(35%、35%、30%)来计算了。
比如: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 划分应纳税所得额: 公司总部分摊应纳税所得额 = 1000 × 50% = 500万元 各分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 =1000 × 50% = 500万元某公司只有一个分支机构,营业收入500、职工薪酬2500、资产总额2000,三个因素权重分别为0.35、0.35、0.3。
则该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500/500*0.35+2500/2500*0.35+2000/2000*0.03=0.35+0.35+0.3=1
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500 × 1 = 500万元
上述案例显而易见,按比例(35%、35%、30%)计算没有什么意义,所以没有必要考虑这几个比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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