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即卖方兼承租人,买方兼出租人。例:甲企业最近要开展新项目,缺钱,但甲企业有一台设备,就和乙融资租赁企业达成协议,先把这台设备卖给乙企业,然后再通过向乙企业支付租金的方式将设备租回来使用。售后回租实质是融资,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所以这里判断的方法就是看实质是看是否出于融资的目的。
融资性售后回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 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3 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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