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你可以采用以下办法解决发票问题: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500元。也就是说,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在其采购的物品在500元以下时候可以采用对方提供的收据入账,也就是无需发票入账并可以税前扣除,但是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对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十条的“每次”这一概念的理解,“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这里的“每次”还包括“每日”的概念,如果我们在同一天向同一个自然人购买了2次物品,一次金额为200元,一次400元,尽管这两次的交易金额都没有达到500元,但是我们在这一天中累计的金额为500元以上,那么,我们就不能凭有效收据扣除,而是必须向对方索取发票。如果没有发票的话,就应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2、您可以到大的超市或商场集中采购,取得发票是没有问题的。
二、如果确实无法解决发票问题,也可以无发票做账,计入成本费用,只不过汇算清缴时候纳税调增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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