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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lm
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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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A企业委托B企业代养生猪,A企业提供猪苗、饲料、兽药给B企业,B企业收养殖费用,那么A企业能否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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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3-04-06 23:57:56  只看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