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税收管理中“以票控税”是当前我国税收管理的主要方法,发票就是以票控税的主要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国家的税款的征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由此可见,分公司应该申报缴纳税款,而如何来确定分公司的应纳税款,主要依据是发票。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即可。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因此分公司虽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只办理税务登记后,就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开具发票。
关于开票收款合同问题,以下2点建议,仅供参考:
1、对于其服务要捋清合同关系,由客户与分公司签定合同,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并收款,做到合同、发票、资金三流一致。
2、如果项目客户不同意跟分公司签合同,不同意将资金汇入分公司账户或者一些集团公司出于管理的需要,不允许分公司独立签订合同,建议由客户、总公司及分公司签定三方合同,合同约定由分公司执行合同,并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并办理财务结算等相关手续。
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相关的法律和税法内容太多这里无法提供,如果提供邮箱可以传您相关参考资料。如果有具体问题欢迎您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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