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购入进项是不可以抵扣的。但是在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共同存在并且无法划分的进项税抵扣,也就是对于公共部分的进项税额,无法明确区分用于简易计税或者一般计税项目,比如差旅费、办公用品、水电物业费等,需要按照简易计税销售额占所有项目销售额的比例计算需要进项转出的金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但是在能够划分的情况下,非用与简易计税的项目的购入支出是可以抵扣的。
举个例子,A建筑公司,当月一般计税项目收入100万,简易计税项目收入40万。取得进项专用发票若干,其中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材料5万,进项税额6500元;燃油费2万,进项税额2600元,燃油费即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无法划分。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材料进项税额6500元不能抵扣,燃油费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600×400000/1400000=742.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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