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间开办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这是筹建期开办费的基本规定,筹建期开办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筹建期的确定。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筹建期目前主要有三种说法,分别是领取营业执照之日、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开始投入生产经营之日。在实践操作中应结合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特点,应当具体把握。比如工业企业,由于需要建设厂房等基础设施,所以生产设施建设完毕,并且购进原材料进行生产之前的时间,都是筹建期间;商业性质的企业,装修好商场、购进商品之前的时间,都是筹建期间;服务性质的企业,由于没有具体形式上的商品,开始经营之前的时间,可以视为筹建期间。
2、开办费核算的内容。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具体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招待费、印刷费、企业登记、公证费用、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其他费用。
综合以上,如果筹建期的开办费去年10月份我是一次性转入管理费用是符合上述规定的,所以就无需在汇算清缴时候纳税调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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