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中“三、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因此,根据即将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农民工工资委托发放规定,总包方公司只是代为实施了发放工资的职责,但对于分包方公司的工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并没有决定权,分包方公司才应是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总包方根据分包方提供的工资表中的“实发数”代发工资,并将工资中属于个人应承担的社保和个税部分交给分包方公司,由分包方公司为职工缴纳社保和预缴个税。所以依据上述规定,总包公司只是代发工资而已,工资表、代扣个税、代扣社保仍然是分公司做会计处理。这里就不做讲述了。
总包公司和分包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总包代发由其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的民工工资
1、总承包企业会计处理
借:合同履约成本—分包合同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简易计税项目的,全额计入工程施工成本;未能及时取得专票的,可暂按全额计入施工成本,待取得专票后自成本中冲回进项税额部分,不属于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范围。
2、分包单位会计处理
1)计提工资:
借:合同履约成本—人工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医疗等社保(单位承担部分)
2)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个税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医疗等(个人承担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应收账款—总包代发民工工资(实发工资)
3)提交工资表由总承包企业代发民工工资后:
借:应收账款—总包代发农民工工资(实发工资)
贷:合同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请你对照上述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号入座,进行相应处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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