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的提问,首先要了解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销售收入是如何确认的,见下讲解说明:
●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 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 视同销售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根据上述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开票情况下,应按照己经签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所记载的房产出售金额确认收入,也就是未开票也要计入或调增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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