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客观原因造成存在未开票收入的企业,通常会对相应的未开票收入进行纳税申报。不过,即使申报了未开票收入,企业也可能存在涉税风险。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换句话说,纳税人应开具发票又未开具的,即使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其未开具发票的行为,也可能构成违规行为。如果确实存在无法开具发票的情况,企业应具体问题具体处理,做好账务核算等工作。对于确实无法开票的收入,比如销售对象为自然人消费者,或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等,应做好台账,账载记录要全面,并注意留存备查。对于未到发票开具时间的未开票收入,企业在账务处理时,要注意规范准确做好明细科目的核算,做好项目归集,并在达到发票开具条件后,准确及时地开具相应发票。
2、对纳税人销售货物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界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正式明确规定之前,各地可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对企业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季节性降价销售商品或其它积压、冷背、残次商品;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按低于成本价或进行降价销售商品,均属正当理由的低价销售行为。除此之外,对纳税人之间经营或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采取相互压低价格(主要是指以低于成本价(或进价)销售货物),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均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执行。由于你们处于注销阶段,依据上述规定应当属于正常情况,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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