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损失作为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企业的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符合下列五类情形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五类情形是: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五种情形下的股权投资持有损失由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情况决定,其股权持有期间发生的损失,只要符合了上述条件就可以确认为财产损失,直接税前扣除,而不受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和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有关股权转让损失结转扣除的规定。
注意税法中有所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可以在税前进行一次性扣除,但是还是需要相关的税务机关进行批转后才可进行、
好了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和当地税务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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