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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能够施加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成本法核算,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权益法核算。如果采用成本法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管有关利润分配是属于对取得投资前还是取得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如果采用权益法期初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持有期间内,根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按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调整其投资账面价值的方法。如果您需要了解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和会计处理问题请单独提问。
2、每个公司都需要出具自身的会计报表,这是工商的要求,也是税务的要求。基于此,集团公司的母公司也要出具自身的会计报表,至于是否要出具整个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这要看母公司是否有此需要。自身有需要,就编制;没需要,可以不编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并非法定要求和强制规定。但有例外,公众公司(如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如果是集团公司的母公司,是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因为监管部门对此有专门的要求。所以甲是乙公司大股东,占股80%也未必必须编制,是否编制合并报表要根据你们自身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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