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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儿
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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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老师,1、研发项目出现的外加工费(加工方发票应税名称为劳务费)这个是计入人工费还是计入劳费,当计入劳务费时可以加计扣除吗?2、所得税季报的时候可不可以先不填研发加计扣除这项,等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起填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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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发票内容就是劳务费,所以应该计入劳费费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留存备查资料要求,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2、按照相关规定,对季度预缴申报期没有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就是转过年来的1月至5月底之间)统一享受。
2023-06-26 03:41:25  只看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