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客户是与a公司做的买卖,b公司并没有与客户买卖交易,则开给b公司发票这就属于虚开发票了,请注意风险。
如果a公司只是代替付款,也应尽量回避,比如实务中,就有子公司购买商品,母公司代为付款的情况。但是不建议这样做,因为这涉及到税法中的一项特殊规定:“四流不一致”,一旦被税局认定为“四流不一致”,有涉嫌虚开发票并遭处罚的风险。
建议:如果确实是b采购货物,a公司可以将货款打入b公司,由b公司付款;如果实际已经代付最好签订一个三方协议,然后计入往来科目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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