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 > 老师您好,请教一个有关收购发票的问题,客户拉木头过来,并提供了砍伐证,是否可以根据这个来开收购发票?进项可以计算扣除?是
 
时光lm
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会计实操
阅读191/ 回复1
老师您好,请教一个有关收购发票的问题,客户拉木头过来,并提供了砍伐证,是否可以根据这个来开收购发票?进项可以计算扣除?是否属于直接从事植物的收割免增值税额范围?
收藏
0
分享到:
共1条回答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有以下几个特殊规定 1、农产品收购发票只能在本市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空白发票跨地区使用。(有特殊地方规定除外) 2、农产品收购发票只能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开具,不得向中间商开具;农业生产者个人,是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其他个人。 3、农产品收购发票只能限于具备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购买资格,并开通“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功能的单位使用并开具。 4、农产品收购发票只能开具免税税率的发票,不得开具0或者不征收的发票。 从上可见开具收购发票应符合以上要求,同时对方必须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个人才可以开具收购发票,至于您说的砍伐证与对方是否为个人无关,也就是不能证明其为个人。 二、根据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可以做为抵扣凭证进行抵扣的。如果希望了解如何抵扣请您单独作为题目提问。 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农业生产者 【优惠内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好了,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
2023-08-01 01:29:37  只看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