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子公司与分公司在法人地位、责任能力和财税处理等方面,均存在着较大的区别,故公司在经营到一定程度,想要扩大经营时,具体选取哪种形式进行扩张,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老师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仅供参考:
1. 公司的经营范围
由于分公司仅能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如企业筹划的发展战略中,新设的公司属于新的业务领域,与其现有经营范围并不相同,则在不改变总公司的经营范围的前提下,仅能投资设立子公司。但如经营范围一致,仅是经营区域的变更,则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均可。
2. 公司的经营成本
公司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营利性,而公司在进行营利时,首先思考的就是成本问题。笔者认为,可从设立及管理成本、税收成本、资金往来成本三方面进行考虑。
(1)设立及管理成本
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设立和注销流程均比作为独立法人的子公司更为简易;分公司没有注册资本和实缴的要求,子公司则必须认缴一定的注册资本,且部分行业有最低资本额以及实缴的要求;分公司与总公司共用资质,子公司的资质则需要独立办理;分公司人员、财务、规章制度等可与总公司共通,子公司为防止人格混同,则需完全独立。显然,从设立及管理成本的角度上,分公司更加高效、节约。
(2)税收成本
从增值税方面考虑,由于无论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均属于单独的增值税纳税主体,独立于总公司或母公司向注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因此区别不大,即使总公司或母公司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分公司或子公司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同样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从企业所得税考虑,则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新设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则新设公司为分公司,与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更为有利。这样,分公司的亏损由总公司承担,可减轻总公司的纳税压力。举例来说,假设拟扩张的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新设公司亏损500万,如新设公司为子公司,则子公司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母公司以1000万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250万元;但如新设公司为分公司,分公司亏损计入总公司,则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汇总后降低为500万元,纳税额则相应降低为125万元。
如果新设公司很快就能营利,且仍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则新设公司为子公司,与母公司分别缴纳所得税更为有利。举例来说,假设拟扩张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新设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如新设公司为子公司,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则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2024年底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之规定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之规定,母公司纳税额为250万(1000万x25%),子公司纳税额为15万(300万x25%x20%),总纳税额为265万;但如新设公司为分公司,与总公司汇总核算后,则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纳税额按照1300万x25%计算,则会增加至325万。
如新设公司与拟扩张的公司均规模较大,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行业,则在税收方面,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无区别。
(3)资金往来成本
分公司的初始资金来源于总公司的划拨,资金不足时,总公司可依据章程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继续划拨;子公司的初始资金来源于母公司及其他股东(如有)缴纳的出资,资金不足时,母公司等股东可依据章程追加出资,因此,资金从总公司流入分公司、或从母公司流入子公司时,成本上并无太大差异。但资金从子公司回流至母公司,则比资金从分公司回流至总公司要复杂得多。总分公司本为一体,分公司财务直接受总公司管理,由总公司调配,资金回流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也不产生税收;但母公司与子公司相互独立,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想使子公司的资金回流,仅能通过分红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得,需满足法定条件,且需要缴纳相应的税费。因此,如公司与新设公司之间需要较为频繁地相互进行资金流转,则选择分公司进行更为便利。
3. 公司的债务承担
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由总公司进行清偿,总公司以其自身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从风险隔离方面来看,子公司优于分公司。但需要提示的是,如果子公司是由母公司作为唯一股东设立的,则子公司属于一人公司。其在运营中对公司治理的规范性要求更高,如果对母公司对子公司控制过度,极易被“揭开公司面纱”,届时母公司要以全部资产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子/分公司的独立性问题
如上文所述,总公司对分公司的业务、财务、人事等直接进行管理,而母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等法定形式影响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因此,子公司的独立性远高于分公司。
综上所述,子公司与分公司各具特点,法律创设出这两种不同的投资形式,是为了满足实践中不同的投资需求。很难一概而论哪一种更优。公司在扩大经营对外投资时,究竟选择设立分公司还是设立子公司,应当从自身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战略出发,综合考虑成本、税务、风险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行全面而谨慎的利弊选择,才能作出最合适的决策。另外,投资者还需要考虑所处行业的特点,比如建筑类以及金融类行业,则多采用分公司形式,主要是考虑分公司可以同时享受总公司所拥有的资质和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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