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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妈
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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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想请教一下,员工出差或者购买的零配件来报销但没有发票,金额一般没有超过500元,有收据还有付款凭证,这些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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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即500元。 也就是说未超过500元的零星支出以收据税前扣除是有条件的,那就是: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2023-08-27 00:19:51  只看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