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你的提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例如内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所以您的情况按照电表收入电费方式就是属于分摊方式,所以可以凭电业局发票复印件+电费分割单作为承租方入账依据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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