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也就是说具备这三项就可以所得税前扣除了。
如果涉及增值税专票抵扣问题,没有发现相关规定和处理办法,建议您当地税务咨询一下是否可以税务代开,如果可以代开就可以抵扣,否则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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