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提问。关于开具发票有关销货清单(销售明细)的规定如下:
销货清单从系统开具,这是税务管控的要求,只有发票全要素采集,把销售明细全部录入系统,方能准确进行数据比对分析,购销是否匹配,适用税率是否正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2017年7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 “二、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3)开具数电票其载体为电子文件,无最大开票行数限制,交易项目明细能够在数电票中全部展示,无需开具销货清单(相当于已按清单展现,无需再开清单)。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除了普通发票,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按照物品明细在开票系统中开具明细单,并在明细单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您说的手写资料只是作为核对的依据而已,并无其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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