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提问,您的问题总结如下,仅供参考:
1、季度或月度预缴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缴税时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年度汇算清缴
根据税法计算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不扣除已预缴税款):
借:所得税费用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平时预交,与季度或年度利润额计算的企业所得税计入“税金及附加”是两回事,这里预交编制的上述分录1就可以了,也就是将来冲减应交企业所得税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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